义乌市出台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十条意见”  (2018-03-16)
关键词: 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十条意见”
阅读 (2298) 作者 :Rainie (0) (0)
  为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近日,我市制定了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十条意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条意见”明确规定,科研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无需主管部门审批。这让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更灵活。此外,还明确了成果转化的定价机制,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对成果转化的价格进行确定。
  
  与此同时,“十条意见”还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的权益,明确了职务成果转化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提到单位一年不转化的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
  
  在奖励机制上,成果转化净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将用于奖励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其中奖励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则用于奖励完成、转化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以此提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若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也可获技术交易额百分之五的奖励。
  
  近年来,我市引进共建了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义乌中心、浙江工业大学义乌科学技术研究院、义乌市中科院兰化所功能材料中心等科研机构,通过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帮助我市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高科技竞争力。
  
  浙工大义乌研究院执行院长钱佩忠表示,“十条意见”的出台实施,将使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合法化,符合市场和企业的需求,科技人员成果收益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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